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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神修小會溯源】第十六次聚會

主題: 會章上篇第二章 第八節 小會外的合作
條例: 第七十五 ~ 八十條

第七十五條:為了實現「參與現代人類對真理的尋求」,並和小會以外的人士及團體達到「在教會內團結」的宗旨,我們小會不論個人或團體都應隨時隨地與各類人士接觸,並參與其他團體的工作。
第七十六條:原則上,我們隨時準備好,不論個人或團體需要我們合作時,或以團體名義,或以個人的立場為他們服務。但若以團體名義,則需經團體分辨。
第七十七條:我們不將教會人士或團體的要求列為最優先,而是完全就事論事,因為我們了解並相信,任何個人或團體,為建設、改造這世界的努力,都是出自天主的啟發,為天主救援工程的實現而從事的。
第七十八條:假如有人或團體,要求小會以團體名義參與他們的工作,或以合作方式共同從事某項事業,我們應做團體分辨;看出其真正價值和重要性,是否非由小會團體出面即不可能達到合作的成效?更重要的是:「這是否真正是天主賦予小會的使命?」
第七十九條:與其他團體的合作,必須真正地合作:彼此共同尋求可行途徑,共同策劃進行的步驟,也共同負起這項工作成敗的責任。
第八十條:小會會員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與會外人士或團體合作時,全體會員都願在精神和物資上盡全力支援。

省察題(請選擇2題分享)

1. 對於小會願意以團體名義對外合作,我願意提供相稱的塔冷通嗎?
2. 我認為小會可以用什麼方式對外合作?
3. 我有與小會以外的人或團體合作的經驗嗎?若我還無此經驗,我如何準備好自己,好能隨時上場?
4. 我所認知:「天主賦予小會的使命」,究竟是什麼?
5. 與小會以外團體合作時,我學到什麼?
6. 與其他團體合作時,我如何表現小會會員的生活態度?

參考閱讀

會員手冊《合作》pp. 123~125; pp. 196~201(經文)
《談合作與服務》 (心泉58期 54~58 頁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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