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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神修小會溯源】第十五次聚會

主題: 會章上篇第二章 第七節 小會內的合作
條例: 第六十八 ~ 七十四條

第六十八條:天主旨意的終極目的,是給全人類完滿的救恩。天主旨意的實現,大都需要透過團體的參與及配合。沒有團體性的得救,個人得救絕無可能。由此觀之,與天主旨意的合作,常常是透過在團體中的合作而完成的。
第六十九條:「中華基督神修小會」會員,深切體認救恩的團體意義,也願小會能實實在在成為一個自己獲有救恩,同時也能傳遞救恩的團體。所以小會會員真心誠意希望小會成為:全體會員在共同理想下,為實現天主計畫而彼此合作無間的團體。
第七十條:合作是一種主動、積極而又謙虛、開放的態度,與服從的精神有不可分的關係。真正的服從,並非盲目而毫無主見的唯命是聽,而是主動地研究問題,積極地相互配合,謙虛地聆聽意見,開放地表達看法,而後,放棄私見,快樂地接納更好的方式,去完成使命。這就是小會會員所應培養的合作態度。
第七十一條:當團體的負責人或多數成員,未能採納我們的意見時,我們願以更積極、合作的態度,來接受我們心中所不以為然、不能贊同的看法,只要這些見解不涉及犯罪與否的問題。這並不表示我們屈服,或不得已地妥協,而是顯示我們有份超脫、包容、完成大我的真愛。因為我們了解世上總有挫折,何況有許多事物,不是我們一時所能完全掌握、正確判斷的。為保全基督所期望的團體合一,我們並不完全依靠人的智慧、人的力量,以及人自己的周詳計畫。
第七十二條:這方面,基督自己給我們立下了最好的榜樣:祂在不敵視罪人,且自甘接受十字架的「失敗」時,才真正實現了與天主聖父間的完全合作,也才真正地完成祂對人類救援的神聖使命。
第七十三條:反過來說,當我們做負責人時,就要多聽取別人的意見,勇於放棄一己的偏見,時時為小會整體利益著想,在維持團體和諧的大前提下,做睿智的決定。這才是一個負責人應有的合作態度;如此,才能使別人信服,而樂於跟我們合作。
第七十四條:總之,團體內的合作,出自我們內心對天主的服從,以及對天主旨意真正實現的熱望。會員及團體負責人若缺少這服從的精神及這熱望的心火,就無法有團體內完滿的合作。

省察題(請選擇2題分享)

1. 當團體不採納我的意見時,我能因超脫而願意主動合作嗎?
2. 我認為堅定信德,謙遜與寬恕,是團體合作成功的良方嗎?
3. 在小會中,若自我評分:「合作的態度」,我給自己打幾分?為什麼是這個分數?我還要努力的部份是那些?
4. 我曾有過與天主合作,或對天主旨意服從的經驗嗎?
5. 分享與小會會員合作的樂趣與困難。
6. 當在團體內的合作遇到困難時,我如何面對?
7. 我是否曾慷慨地答覆小會交託的任務,並主動協助會務推行及陪伴會員?

參考閱讀

會員手冊《合作》pp. 123~125; pp. 196~201(經文)
《談合作與服務》 (心泉58期 54~58 頁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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